城市轨道交通无线通信系统组成,800MHzLTE专网专用通信、350MHz公安通信、400MHz无线对讲系统。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安排,由相关单位起草的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计划编号:20152362-T-348)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9)提出并归口。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线路路基与轨道、建筑、结构、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车站机电设备、车辆及车辆基地、运营管理总体要求、行车组织、客运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 17 个部分。适用于地铁、轻轨、单轨的规划建设阶段的需求管理和运营阶段的技术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请相关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11月24日前反馈至起草组。逾期视为无意见。如对技术指标的重大意见,请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其中,《通信系统》一章从实际运营需求角度规定了通信系统的相关技术要求,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业界理解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9.1 一般要求
9.1.1 通信系统应稳定可靠、功能合理、设备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实用。
9.1.2 通信系统配置及容量应满足近期运营规模和远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关键部件应冗余配置。
9.1.3 服务于网络化运营的通信系统应实现系统整合、资源共享,为新建线路的接入预留条件。
9.1.4 应结合网络化运营的需要,适时建设网络级的通信系统,包括网络级传输系统、网络中心时间同步系统、网络级公务电话系统、网络级无线传输系统和网络级视频监视系统等。
9.1.5 通信系统应由专用通信、公安通信、民用通信引入系统等三部分组成。其中专用通信系统宜由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系统、视频监视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系统、时钟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电源及接地系统、集中告警系统等子系统组成。
9.1.6 专用通信各子系统应具有独立的维护网管功能,包括性能管理、故障管理、配置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9.1.7 专用通信系统的通信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供电,可独立设置电源系统,具备二路自动切换功能,并应在本地及远端及时告警。
9.1.8 专用通信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录音系统,具备对有线及无线调度、控制中心广播等重要语音的录音功能,录音设备设置宜实现资源共享。
9.1.9 通信系统构架及设备配置应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通信系统应实现 24h 不间断地运行,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2 小时。通信系统在故障时应具有相应的备用或降级使用功能,或启动关键部件的冗余配备来确保系统基本功能的实现。
9.1.10 通信系统应采用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的数字通信设备。通信系统设备应采用模块化配置,易于扩展和平滑升级,并应满足便于安装、操作和维护的要求。
9.1.11 通信设备机房内应统一设置线槽,电源线与数据线分槽布线,电缆与强电电缆应保持一定间隔。
9.2 传输系统
9.2.1 传输系统应独立设置,应为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等之间的各类弱电系统提供可靠的传输通道,传输语音、数据、文字、图像等各种信息。
9.2.2 传输系统的主备光通道应分别设于不同路径的光缆中,应具备自愈功能,应具有可扩展性,可根据需要增加传输节点。
9.2.3 网络级传输系统宜为以下系统提供传输通道:
a) 网络无线通信系统所有基站与核心交换机的中继通道;
b) 网络公务电话系统与各线路的中继通道;
c)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所有基站与核心交换机的中继通道;
d) 网络化的视频监视系统图像和控制信号的通道;
e) 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系统、网络中心时间同步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等。
9.3 无线通信系统
9.3.1 应建立全网统一的无线通信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实现线网内的自动漫游;
b) 应统一各线组网原则、信号覆盖方式、频率配置原则、号码资源分配及编号原则以及与其他网 络的联网方式等,并统一规划各线的基站布置、频率配置等;
c) 应实现线网内的互联互通及资源共享。
9.3.2 应合理规划无线通信系统的频率资源,无线信号覆盖范围应包括控制中心、车站、联络线、线路区间、车辆基地等。
9.3.3 宜为在正线上或车辆基地内运行的列车提供双向、可靠的宽带数据通信服务,满足控制中心、车站、基地与列车之间的信息数据交互和临时通信需求。
9.4 公务电话系统
9.4.1 应建立全网统一的公务电话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内部电话统一冗余汇接,外部电话统一冗余出入中继;
b) 统一管理和计费;
c) 统一编号。
9.4.2 公务电话系统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内部公务电话及市内电话的语音、信息通信功能。
9.5 专用电话系统
9.5.1 应实现控制中心与车站、车辆基地之间直接的有线通话功能。
9.5.2 宜实现线路级控制中心与网络级控制中心之间的热线功能。
9.5.3 线路级控制中心应设置总调度台、行车调度台、电力调度台、防灾环控调度台,可设立维护调度台,并在以下地点设置线路调度分机;
a) 车站控制室、列车驾驶室、车辆基地应设置行车调度分机;
b) 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跟随变电所应设置电力调度分机;
c) 车站控制室、车辆基地应设置防灾环控调度分机。
9.5.4 共线车站的车站控制室宜统一设置专用电话。
9.6 视频监视系统
9.6.1 应在控制中心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防灾环控调度员等处设置控制、监视装置,各调度员应能任意选择全线摄像机的图像,并应切换至相应的监视终端上。
9.6.2 视频监视系统应能监视站台、站厅、设备区、区间、车辆基地等区域。应在售票处、车站控制室、乘客服务中心、检票口、站厅公共区、上下行站台、出入口、换乘通道、重要设备机房和车辆基地重要区域等处设置摄像机,并具备独立控制和集成控制功能。
9.6.3 列车驾驶员可利用站台或驾驶室内的监视终端监视乘客上下车。
9.6.4 车站对视频监视系统的操作优先级应高于控制中心。
9.6.5 视频监视系统应具备实时的视频及图像的记录与查询功能。
9.6.6 视频监视系统应具备不间断图像的记录功能,宜提供智能图像处理功能,记录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9.6.7 监视器上显示的图像信息应包括线路名、站名、区域名、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9.6.8 视频监视系统的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GB50198 中表 5.4.1-1 规定的 4 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GB 20815 规定的 A 级。
9.7 乘客信息系统
9.7.1 乘客信息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其信息内容应与广播系统保持一致。
9.7.2 乘客信息系统应在站厅公共区、上下行站台设置终端显示屏,并避免与其它设备互相遮挡。
9.7.3 乘客信息系统终端显示屏应能根据需要分屏显示不同的信息,应支持视频实时缩放功能,应具有同时显示不少于两种字幕的能力,应具备按需自动开机/关机/待机功能。
9.7.4 乘客信息系统应能根据播放模板的需求合理分隔显示屏,能同时播放视频信息和列车到发时间列表。
9.7.5 当无列车运行动态信息时,乘客信息系统各车站主机宜能自动接收车站值班员通过广播控制盒按键发出的预制指令,使显示内容和广播内容一致。
9.7.6 乘客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在控制中心统一采编、制作、管理、下发,各车站紧急信息宜能在本站发布。
9.7.7 乘客信息系统应能接受车站工作人员的人工指令,实时播出相应内容或开站、闭站等信息。
9.8 广播系统
9.8.1 广播系统应实现对轨道交通范围内乘客、工作人员的广播服务,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语音疏导服务。
9.8.2 广播系统应支持控制中心级、车站级两级广播,支持车辆基地独立广播,并具有以下功能:
a) 应具有区域单选、多选及全选的广播功能;
b) 应具有多信源广播功能,并应具有任一信源经任一信道播向任一负载区广播的功能;
c) 应具有监听、检测、负载反馈显示、手/自动备机切换及故障告警功能;
d) 应具备人工调用播放、定时自动播放和自动循环播放各类预制语音信息(含由乘客信息系统提供的)的功能;
e) 车站广播操作宜提供控制盘操作和基于计算机界面操作两种方式。
9.8.3 广播系统应获得线路列车运营时刻信息,确保广播系统的实时发布信息与乘客信息系统的显示信息一致。
9.8.4 广播系统录音功能应满足:
a) 应能实现定时自动和人工操作的预制录音广播,并能对预制录音进行广播编组和设定;
b) 从控制中心发出的广播信息均应被录音;
c) 录音保存时间不宜少于 30 天,且保存期内的录音记录应完整、不被删除;
d) 录音应便于检索,并可复制到其它媒介;
e) 可通过通用设备进行录音回放,回放声音应清晰可辨。
9.8.5 设有综合监控系统时,广播系统及视频监视系统应在支持综合监控系统操作和联动工作的同时,保证系统本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9.9 时钟系统
9.9.1 时钟系统应为轨道交通运营和各弱电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
9.9.2 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统一的网络中心时间同步系统,各弱电系统应具备与网络中心时间同步的功能。
9.10 集中告警系统
9.10.1 集中告警系统的设备宜设置于控制中心,并可实现故障检测、安全管理等功能。
9.10.2 集中告警系统与专用通信各子系统的网管间应采用标准、通用的硬件接口和通信协议。
9.11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9.11.1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应满足乘客在地下空间进行公众无线通信联络的需求,应实现当前多种移动通信制式的覆盖,并适当预留未来业务发展所需的相应接口及条件。
9.11.2 应结合各家电信运营商的需求统一并划清民用通信引入系统的界面。
9.12 公安通信系统
9.12.1 公安通信系统宜由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公安数据网络、公安电源系统等组成。
9.12.2 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对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范围监视的需要,可在轨道交通公安分局、轨道交通派出所及车站公安值班室进行监视。当有条件时,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可与专用通信视频监视系统合设。
9.12.3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的信号覆盖范围应包括车站出入口、车站开发区域、设备区、主变电站和主要通道等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9.13 维护要求
9.13.1 通信设备的维护应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9.13.2 专用通信各子系统的重要设备状态和故障信息应能汇总到控制中心处。
9.13.3 接地线使用的电缆、从供电系统输入的供电电缆、干线光电缆等缆线在进入机房前应在电缆引入室盘绕余留,余量应满足维护维修要求。
9.13.4 应配置专用维护装备、设置维护工区,宜设置维护管理用房。
9.14 安全管理要求
9.14.1 通信系统应具有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并蔓延的安全防范功能。
9.14.2 当专用通信公务电话系统核心设备的交换功能失效时,应能确保本线除交换核心设备用户之外的用户之间的通话功能。
9.14.3 当专用通信专用电话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通过冗余手段确保通话功能。
9.14.4 专用通信广播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实现在火灾情况下进行消防自动广播或人工广播。
9.14.5 车站的乘客信息系统终端显示屏应能在火灾时提供辅助乘客疏散的显示信息。